"抗震"這個名詞,這個名詞是大陸用語,如果依照字面上的意義,凡是能夠抵抗地震所引起結構體本身之慣性力(即地震力)的建築物都稱為"抗震建築",對應於國內的說法,就是耐震建築,
國內的設計規範名為"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鋼筋混凝土構造(RC),鋼構造(SS)或者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SRC)...等,只要能夠符合耐震設計的最低要求,都一樣安全~並沒有所謂SRC或鋼構造建築比較安全,其之間的差別在於,
建築的位置,規劃,平面配置,高度,及建築師的美學觀感而選用不同的構造物,但有一共同點,便是成本最小化及利潤最大化!
1.規範中相關的規定(不包括丁類建築)
1.1.抗震措施(規範3.1.3條)甲類建築,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築,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地震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築,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1.2.抗震構造措施(規範3.3.2條及3.3.3條)
建築場地為Ⅰ類時,甲、乙類建築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丙類建築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築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2.以規範規定為依據,列出符合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的比較數據
2.1.丙類建築Ⅰ類場地
2.2.甲、乙類建築
2.3.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另,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4)第6.0.8條,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這類房屋採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可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分析與討論
3.1.對定義的理解“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是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從規範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的定義來看,“抗震措施”定義中的“包括抗震構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為,它們均應對應相同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與“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對應的設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類建築Ⅱ類場地,是規範規定的基本狀態。此時,“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均對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規範的條文中,對於丙類建築Ⅱ類場地,並沒有明確指出“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從條文的前後關聯及條文說明的一些解釋來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則會導致更多的謬誤。
3.2.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在上述理解的基礎上,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就比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結果。其概念是,抗震構造措施,可以用丙類建築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為基準:Ⅱ類場地不變;Ⅰ類場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類場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餘不變。
3.3.甲、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
3.3.1.抗震措施的設防烈度基準,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建築(較小的乙類建築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採取措施,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3.3.2.不同場地類別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與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相同。
Ⅰ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降低一度。
Ⅲ、Ⅳ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在7.5度和8.5度時,理應加強。但規範的規定是,“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因為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已經滿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強。但從概念設計上看,Ⅲ、Ⅳ類場地與Ⅱ類場地取用的標準比較,在7.5度和8.5度處似乎也應略高一點。為此,在2.2中用8+和9+來表示,以示有點區別。
3.3.3.8+和9+等的處理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但規範並沒有給出更高要求的規定,處理起來會有很多爭議。從實際情況出發,遇到乙類建築的機會較少,當為7.5度Ⅲ類場地時,如採用8+不好處理時,可用9度來代替。至於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類場地上的甲、乙類建築,更難遇到,這裡可以不必認真考慮,遇到之後再做專門討論。
國內的設計規範名為"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鋼筋混凝土構造(RC),鋼構造(SS)或者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SRC)...等,只要能夠符合耐震設計的最低要求,都一樣安全~並沒有所謂SRC或鋼構造建築比較安全,其之間的差別在於,
建築的位置,規劃,平面配置,高度,及建築師的美學觀感而選用不同的構造物,但有一共同點,便是成本最小化及利潤最大化!
1.規範中相關的規定(不包括丁類建築)
1.1.抗震措施(規範3.1.3條)甲類建築,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築,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地震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築,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1.2.抗震構造措施(規範3.3.2條及3.3.3條)
建築場地為Ⅰ類時,甲、乙類建築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丙類建築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築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2.以規範規定為依據,列出符合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的比較數據
2.1.丙類建築Ⅰ類場地
2.2.甲、乙類建築
2.3.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另,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4)第6.0.8條,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這類房屋採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可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分析與討論
3.1.對定義的理解“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是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從規範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的定義來看,“抗震措施”定義中的“包括抗震構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為,它們均應對應相同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與“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對應的設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類建築Ⅱ類場地,是規範規定的基本狀態。此時,“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均對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規範的條文中,對於丙類建築Ⅱ類場地,並沒有明確指出“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從條文的前後關聯及條文說明的一些解釋來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則會導致更多的謬誤。
3.2.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在上述理解的基礎上,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就比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結果。其概念是,抗震構造措施,可以用丙類建築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為基準:Ⅱ類場地不變;Ⅰ類場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類場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餘不變。
3.3.甲、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
3.3.1.抗震措施的設防烈度基準,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建築(較小的乙類建築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採取措施,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3.3.2.不同場地類別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與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相同。
Ⅰ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降低一度。
Ⅲ、Ⅳ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在7.5度和8.5度時,理應加強。但規範的規定是,“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因為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已經滿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強。但從概念設計上看,Ⅲ、Ⅳ類場地與Ⅱ類場地取用的標準比較,在7.5度和8.5度處似乎也應略高一點。為此,在2.2中用8+和9+來表示,以示有點區別。
3.3.3.8+和9+等的處理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但規範並沒有給出更高要求的規定,處理起來會有很多爭議。從實際情況出發,遇到乙類建築的機會較少,當為7.5度Ⅲ類場地時,如採用8+不好處理時,可用9度來代替。至於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類場地上的甲、乙類建築,更難遇到,這裡可以不必認真考慮,遇到之後再做專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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